STJ与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家销售油漆的公司决定在获得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房屋的正面;但它是受版权保护的建筑作品,该公司并未获得作者的使用授权,也没有提及他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侵犯版权(财产和道德)的行为?去年年底,高等法院在案件1的判决中谈到了这一问题,引发了关于公共场所建筑作品版权保护这一极具争议性话题的争论。 诉讼中讨论的一点涉及谁可以授权使用该作品:作者还是房屋的当前所有者?为了捍卫第二种选择,必须考虑到建筑师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版权所有权的转移。这不是最好的方式,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作者作品不能与其物质支持相混淆。第 9,610/98 号法律第 37 条明确规定,“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品并不授予购买者任何作者的经济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且在规定的情况下在本法中”。个人作为物质载体的所有者,而不是固定在其上的作品的版权所有者,这与法律制度并不矛盾。在所研究的案例中,STJ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做出了决定,因为他们明白仅仅获得业主的授权是不够的。油漆公司被责令赔偿提交人的物质和 手机号码数据 精神损失,因为该公司在使用他的作品时也没有提到他的名字。 在处理此类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时,José de Oliveira Ascensão 在报告员本人、Marco Aurélio Bellizze 部长在裁决中强调的摘录中指出: (……)建筑作品不是物质性的建筑,而是无形的现实,无论是否体现在建筑中。(……)就建筑工作而言,它是随着建造而发生的。但在此之前它已经存在,处于项目阶段。(…) 建造是使用建筑作品的典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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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使用作品的方式2。 STJ 部长们接受了提升的教训,认为虽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是建筑本身,甚至在建筑之前就已经存在,但财产是建筑作品以及项目和草图的表达。因此,使用您的图像,无论是通过摄影、绘画还是视听程序,通常都必须获得作者的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第 9,610/90 号法律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七条 受保护的智力作品是通过任何方式表达或固定在任何有形或无形、已知或未来发明的支持物上的精神创作,例如: (……) X——涉及地理、工程、地形、建筑、景观、场景和科学的项目、草图和塑料作品。 尽管上述问题具有相关性,但必须认识到,在本案中引起最大争议的手段是第 48 条。粗略一看,该手段似乎授权在网站上使用房屋的照片。产品包装,无论是否获得版权人的授权,都规定“永久位于公共场所的作品可以通过绘画、图画、照片和视听程序自由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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