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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目的,必须考虑上表未考虑的活动所使用的设备总量。 第 2 条:纳税人和/或责任人必须按照第 4,290 号一般决议及其规定,通过电子发票方式或通过“财政控制器”的“新技术”实施收据开具技术替代修正案,在一次(11)个或更多销售点或排放点,并且不能遵守第 3,561 号总决议第 30 条及其修正案和补充规定的时间表,可以在其中指定的日期到期之前请求根据第 4,503 号一般决议及其补充条款,通过称为“数字演示”的税法服务来延长相同的期限,选择程序“发票-技术更换-特殊期限请求”。 在本演示文稿中,他们必须报告以下信息: a) 与“旧技术”“财务控制器”相关的销售点或发行点数量。
用于技术更换的销售点或发行点的数量和详细信息,并注明数量、地址和相关系统。为此,必须事先在服务中使用税码“销售点和地址管理”启用它们。 c) 如果 电报号码数据 通过这种开具收据的方式进行技术更新,将纳入的“新技术”的“财务控制器”的品牌和型号(通过标明识别它们的六(6)个字母)。同样,必须附上由上述控制器的授权供应商或营销公司签署的注释,说明纳税人没有购买的设备以及相应的采购订单、订单或发票。 d) 难以遵守本联邦管理局制定的时间表的原因。原因必须具体且合理(例如:“新技术”设备的交付或电子发票模式的安装/实施或“财务控制器”的“新技术”由于其数量和位置而延迟、无法注册或初始化所述设备等)。 e) 拟议的实施/安装计划,包括销售或排放点、地址和所涉及设备的详细信息。

计划及其相应时间表不得超年 12 月 31 日(含)日期。 税务总局管辖范围内的主管行政法官将评估请求的来源,并在提出请求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 为此,您可能需要贡献您认为必要的其他元素。 纳税人可以通过“数字演示”服务监控演示的管理状况。所述演示文稿的“完成”状态将在电子税务地址通知,并附有拒绝或批准请求的通知。 [相关内容] 第 3 条.-本总决议的规定将于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生效。 如果第 3,561 号一般性决议及其修正案和补充文件第 30 条规定的期限在上述生效日期到期,则第 2 条中提到的演示文稿可在 2021 年 7 月 23 日(含)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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